四川外国语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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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二级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以及《四川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二级单位政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和主要渠道。

第三条 以分工会为单位,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下的单位,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总支(分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接受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各单位要尊重、支持二级教代会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实施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认真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应尊重、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开展工作,积极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本单位规章制度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办法、绩效分配、集体福利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本单位制定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根据学校有关安排,参与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领导干部人选,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

(六)收集提案和建议,提出提案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向二级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七)讨论本单位与分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资格: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并与本单位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代表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二)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关心学校、学院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一条 代表人数按照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在51-100人的,设代表25至30人;教职工人数在101—150人的,设代表30至35人。具体规模以有利于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为原则而确定。

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高级职称代表原则上不少于40%,应保证一定比例的女教师和青年教师代表。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吸收临时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其代表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0%。

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本单位本届教代会代表。

二级教代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本单位教职工中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15%。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一般以系、科室为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人数少的系、科室可合并组成代表组,组长由代表组推选。

  代表组组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组讨论,收集代表意见和建议,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其选举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缺额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对二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四)有权对本单位执行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质询;

(五)因行使正当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做好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动员和团结教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授、离退休和教师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二级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经所在代表组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制度一般以党总支(分党委)的范围建立。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守二级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二级教代会,支持二级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与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两会可结合召开,教代会代表即为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也可分开召开。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代表大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由本单位党总支(分党委)研究决定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来确定。议题由分工会征求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并与行政领导协商,经党组织同意后,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5-7人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名单由分工会提出,报本单位党总支(分党委)批准,并在二级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汇总各代表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主席团成员须为二级教代会正式代表。50人及以下的单位由本单位分工会主席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委员会在党总支(分党委)领导下,承办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党总支(分党委)的领导下,协同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开展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分工会承担以下与二级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会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代表的选举,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主要议题和内容,并报二级党组织和校教代会批准;

(二)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单位党组织汇报,与行政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主席应列席涉及教职工利益议题的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为分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校教代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向校教代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教代会闭会两周内,将有关会议材料报校教代会备案。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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